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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旅游业条例 禁止向导游收取保证金

作者:webmaster 来源:张家界旅游网

  昨日,昆明市政府在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订草案”与1998年制定施行的《昆明市旅游业监察条例》相比,不仅监察的内容有所扩大,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行为也有了相应规范的条款,导游、领队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保障。“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旅游诚信经营公告和旅游投诉披露制度,将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

  要设安全警示标志

  旅游监察机构作为旅游市场的专门监管队伍,主要承担着旅游市场检查、监督和受理游客投诉等执法工作。据悉,“修订草案”主要从规范旅游经营者和服务人员行为等四方面对旅游监察的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规定建立旅游安全风险金救援机制,旅游经营者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其中,“修订草案”规定了旅行社应当与聘用的导游、领队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同时禁止旅行社和导游服务公司以质量保证金、押金、垫付团款等形式向导游、领队人员收取费用,转移经营风险。

  旅游客运企业被纳入监管

  旅游客运企业和驾驶人员也被纳入监管。目前,昆明市现有的1794辆旅游汽车中,绝大多数是个体车主挂靠在旅游汽车公司。为规范旅游客运市场,“修订草案”规定旅行社租用车船应当与具有旅游客运资质的运输企业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旅游运输企业,促使旅游运输企业考虑自身的法律风险,解决旅游车挂靠经营问题,引导和鼓励有实力的旅游客运企业朝规模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此外,“修订草案”还规定了驾驶员强行滞留团队、弃团、甩客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张一)

来源:http://news.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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