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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五一长假期间,刘某的单位组织职工去郊区游玩。到达一个旅游景点后,刘某上陡峭的石阶时不小心跌落下来,造成右腿骨折。刘某看病花去医药费2000余元。事后,刘某找到单位,认为此次活动是单位组织的,应算工伤。单位则称,是刘某自己不小心从石阶上摔下来的,而且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单位不能为其申请工伤。此种 情况是否属于工伤的范畴?
司法解答
房山司法局于会敏认为,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某并非在工作过程中受伤,旅游活动也不涉及工作内容,而主要是刘某单位给职工的福利待遇,刘某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是自己没有注意安全导致的,所以不属于工伤的范畴。(小彤)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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