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篝火晚会跳“竹竿舞”受伤 索赔旅行社法院不支持

作者: 来源:新民网

    本报讯(特约通讯员李鸿光记者袁玮)50多岁的王女士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桐庐大奇山森林公园二日游”,在跳“竹竿舞”时不慎被竹竿击中受伤。王女士将上海民族旅行社告上法院,索赔2万余元。近日,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对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去年7月王女士外出旅游期间,导游介绍说晚上蒙古包内有篝火晚会。当晚,大家来到篝火晚会现场,组织者邀请游客参与民族舞蹈“竹竿舞”。王女士自告奋勇上场,左脚却被竹竿击中受伤。经司法鉴定,王女士左胫、腓骨下端骨折伴踝关节脱位等,后遗症尚未达到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程度,可休息5至6个月。

  王女士诉称,跳“竹竿舞”时活动场所灯光昏暗,现场秩序混乱且地面坑洼不平,组织者没有告知活动规则及安全事项,导致自己倒地受伤。她认为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与旅行社未尽组织者义务直接相关。

  旅行社则辩称,“竹竿舞”不是旅游项目,导游仅在当晚住宿前向游客介绍过,游客可自由选择参加。王女士自愿报名参加跳“竹竿舞”,这一行为完全由她个人决定,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与旅行社无关。

  法院认为,从双方陈述及旅行社提供的证据看,导游仅是建议性地介绍游客参加篝火晚会,并非是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项目。跳“竹竿舞”由王女士自行决定,旅行社对王女士是否参与跳舞无法预见,对场地的安全性更是无法提前考证,可见其在王女士跳“竹竿舞”受伤一事中不存在过错,遂判定王女士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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