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认识狠抓落实确保监督法得到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
作者:朱国军 来源:张家界日报
法律的生命贵在实施。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当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已实行一年多时间。我市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有必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找准问题,对症下药,确保监督法在全市范围内得到一体遵行,有效地加强和改进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树立对人大监督的新认识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依据宪法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 会的监督形式、内容和程序。但是,目前我市有少数人对人大监督认识模糊,有的对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越性不甚了解,弄不清人大监督究竟是怎么回事;有的被监督者认为人大监督只是摆摆样子、走走形式,不同程度地存在防监督、避监督、应付监督甚至顶监督的现象;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组成人员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的问题,导致监督权行使不到位。
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关键在于正确认识人大监督的性质、内容和特点。“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已经建立党内监督制度、行政监督制度、司法监督制度,分别用以解决党纪问题、政纪问题、法纪问题。此外,还有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人大监督同这些监督一起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人大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最高层次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工作监督,即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和组织执法检查,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一是法律监督,即通过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权力的特点是只作决定,而自身并不具体执行。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分别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如果不能搞好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就会失职。但如果具体办理依法应由"一府两院"办理的事情,则会越权。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把握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整个监督体系中的准确定位。
同时,人大监督的目的是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人大监督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它的民主性。人大是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二是它的全局性。人大是站在全局的高度,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是从制度上解决全局性问题的。三是它的权威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进行的监督,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很大的权威性。这些特点决定,人大监督的优势在于它能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正是基于人大监督的上述定位和特点,监督法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形式、内容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必须在树立对人大监督正确认识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监督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的实施上来,切实加深对我国政治制度和国家体制特点、优越性的认识,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为监督法的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领会精神,保证人大监督工作适应法律的新要求
在人大常委会的机构建设方面,重点是抓好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建设。就我市各级人大常委会来说,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从现实情况来看,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这项工作基本没有开展,这与监督法规定的法律监督任务和要求极不适应。有鉴于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应当积极主动探索,可考虑在现有机构中调剂设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室,或者明确接收、审查文件的机构和人员,尽快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切实把法律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此外,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作为协助本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部门,也应根据监督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分工和协作,抓好过渡和衔接,保证监督法规定的各项任务,不折不扣地得到执行。
在人大常委会制度规范方面,重点是抓好四个环节:一是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予以深化和细化。比如执法检查制度,过来积累了一些经验,而监督法对此予以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确立了选择问题——制定计划——组织执法检查组——开展检查——审议执法检查报告——通报公布等一系列程序,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按法定要求,对以往的执法检查制度进一步深化、细化。二是对不完全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予以规范和完善。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议事规则、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审议意见交办反馈制度等。三是对不符合监督法规定的相关制度予以清理和废止。这方面主要是过来的述职评议、个案监督制度。四是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建立一系列新制度。如听取审议专项工作制度、委托执法检查制度、审查和撤销有关决议、决定、命令制度等。尤为重要的是,监督法把监督公开明确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务必制定好、落实好监督公开制度,各地应结合实际,对公开内容、公开形式、公开时点进行研究,综合考虑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合理利用传媒和公报公开监督情况,加快“电子人大”建设步伐,通过互联网发布监督信息,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在加强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现实操作中的程序随意问题,进一步理顺监督工作流程,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程序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监督法适应现实需要,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一系列时间、顺序、方式和步骤,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如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送交流程、对预算调整初步方案的送交时间、对审议意见和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细致的规定。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在整章建制过程中,务必将这些义务性、程序性规定纳入制度建设当中,并切实贯彻执行,防止出现“有法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严格”的局面。
三、进一步增强能力,切实把人大监督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监督法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当家法,按照法律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这就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上。在政治思想上,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学习,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上,不仅要有经验丰富的老同志,而且要有年富力强的同志,尤其要注意吸收一些具有法律、财经等专业知识的同志,使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更趋合理;在履职能力上,要不断增强谋化能力、调研能力、议事能力、决策能力、督办能力,努力提高监督水平,做到指出问题准确,提出建议正确,作出决议合法,督办落实有效。切实把监督法规定的实体事务落实好,把监督法赋予的实质性权力行使好。
同时,各级人大常委会应着重处理好三重关系:一是依法监督与加强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始终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贯彻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常委会全年开展监督工作的计划安排,应及时向党委请示;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等监督工作的主要情况以及重要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遇到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一府两院”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及时报告党委协调解决。切实保证监督工作始终与党委的要求一致,并通过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地方党委的重大决策得到贯彻执行。二是依法监督与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既要求依法监督,又不代行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抓住“一府两院”工作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监督,但并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和具体案件。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开展监督,应当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既要制约和监督,又要支持和促进。三是依法监督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具体监督工作中的有关报告及处理情况等,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保障人大代表对常委会工作的知情权,也便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常委会的工作。
在具体监督工作中,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围绕建设世界旅游精品,扎实推进新型城市化、新型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创建生态、平安、文明张家界的要求,关注城市建设管理、旅游精品建设、经济发展环境、民本民生、社会保障、司法公正等热点、难点问题。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相结合,把推动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相结合,履行好监督职权,注重增强监督实效,把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作者系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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